辽宁鞍山汤岗子康复医院收治医保类别及政策指南
医保类别、政策指南
一 、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
1.职工医保门诊共济:
门诊起付标准: 【年度内】 400 元。
报销比例:政策范围内:在职 50% ,退休 55%。
起付标准年度内累计计算,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 元。 2.住院起付标准: 【年度内】 首次 700 元 ,第二次 560 元 ,第三次及以上 448 元。
报销比例: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: 在职 80% ,退休 85%。
收治病种: 除结核病 、传染病 、肿瘤及精神类疾病以外 ,脑卒中、脑外伤、小儿脑瘫、 脊髓损伤、损伤后遗症 、风湿 、类风湿 、骨关节病 、颈椎病 、腰椎间盘突出症 、肩周炎、颈源性头痛、软组织损伤、神经损伤、运动损伤、脊柱侧弯、骨折及关节置换术后 、皮肤病 、糖尿病 、心 肺部疾病及其他需要康复治疗的疾病。
住院流程: 患者持医保卡及身份证 ,到门诊挂号(请携带既往就诊检查资料) 就诊。 符合入院标准的 ,持医生开具的《入院通知单》 、 医保卡或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 张 ,到住院处相应窗口审核 、办理入院手续。
二 、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
1.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:
门诊起付标准:单次 10 元,年度内累计不超过 100 元。
报销比例:年度最高支付限额:500 元,单次最高支付限额:300 元,统筹支付比例:60%。
2.城乡居民医保两病门诊(高血压、糖尿病):
参保人用药:保留“不设起付标准”政策,统筹支付比例提高至65%。 年度支付限额(含门诊统筹限额) :高血压 550 元,糖尿病 700 元。
3.住院起付标准: 【年度内】 首次 700 元 ,第二次及以上 500 元。 报销比例: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 70%。
收治病种: 除结核病 、传染病 、肿瘤及精神类疾病以外 ,脑卒中、脑外伤、小儿脑瘫、 脊髓损伤、损伤后遗症 、风湿 、类风湿 、骨关节病 、颈椎病 、腰椎间盘突出症 、肩袖损伤、颈源性头痛、软组织损伤、神经损伤、运动损伤、脊柱侧弯、骨折及关节置换术后 、皮肤病 、糖尿病 、心 肺部疾病及其他需要康复治疗的疾病。
住院流程: 患者持医保卡及身份证 ,到门诊挂号(请携带既往就诊检查资料) 就诊。 符合入院标准的 ,持医生开具的《入院通知单》 、 医保卡或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 张 ,到住院处相应窗口审核 、办理入院手续。
三 、鞍山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(已省级工伤保险联网统筹)
根据工伤部位及鉴定等级合理诊治 ,超出规定床费及丙类项目费用自负。
门诊流程:工伤保险患者持身份证、医保卡、《工伤鉴定结论通知单》或《职工工残证》及 其他材料,到我院门诊工伤诊室申请网上门诊就医备案,待上级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,即可 在我院享受工伤保险门诊就医相关待遇。
住院流程:符合住院收治标准的工伤保险患者,接诊医生出具入院通知单、与收治科室预约 床位,工伤保险患者凭医保卡到挂号室挂号后,持身份证、医保卡、挂号单、入院通知单、 《工伤鉴定结论通知单》或《职工工残证》等材料,到门诊医保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网上住院就医备案,待上级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,医保办将相关材料复印存档,患者持医保办盖章的入院通知单、身份证、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。工伤保险患者在选定的协议机构备案并发生费用后 ,原则上一个自然月内不得变更 协议机构 ,下一自然月方可重新选择协议机构 ,重新选择时需再次申请网上就医备案 ,特殊情况可按特殊类型备案。
四 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
【出院时医保统筹基金 、公务员补助 、个人账户 、大额补充保险直接结算】 住院起付标准: 【年度内】 首次 800 元 , 同一病种第二次及以上 680 元 。 报销比例:政策范围内:在职 89% ,退休 91%。
收治病种: 风湿 、 类风湿 、颈椎病 、腰椎间盘突出症 、皮肤病。
住院流程: 患者携带医保卡 、与就诊疾病相关的病历及检查资料 ,到我院门诊挂号、 就诊 ,符合入院标准的 ,持医生开具的《入院通知单》 、 医保卡 、身份证 ,到住院 处相应窗口审核 、办理入院手续。
五 、省直职工工伤保险
六 、异地医疗保险
我院为全国异地就医 (含跨省及省内异地医疗保险 、工伤保险)定点医院。
因各地医保异地就医政策有差异 ,来我院异地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、报销比例执行参保地政策。患者在我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检查、检验、诊疗等项目费用标准,参照鞍山市医保政策执行。
就诊流程:
1.跨省异地医保就医: 患者在参保地医保中心(办事大厅或网上) 申请备案跨省异地就 医地点为鞍山市后 ,可来我院就医并联网结算。
2.省内异地医保就医:
A.临时异地就医: 患者无需申请备案 ,可直接来我院持卡就医并联网结算。
B.长期异地安置就医: 患者在参保地医保中心(办事大厅或网上) 申请备案将医保 就医地点长期异地安置到鞍山市后 ,可来我院就医并联网结算。
咨询电话:医保办:0412—2411000 住 院 处:0412—2411888